报”向您申诉,详细情况报告如下:一、我现年53岁,今年3月16日任桐漯村第一书记,长驻冯家漯村。6月28日上午十一点二十多分,我因冠心病药吃完,特电话向镇党委书记曾华请假半天,回县城家拿药,曾华书记当即批准同意。二、中午十二点四十分,我接受了曾担任过三十多年桐漯村支书的冯正80大寿的宴请。盛情难却之下,驻村后滴酒不沾的我端起了酒杯,向老村支书、“老瑶王”冯正祝寿,相互对饮了几杯本地红薯酒。大约二点半左右,我搭车回到了县城的家,然后酣然入睡。下午五点多钟,我睡醒后,见手机里有几个陌生的未接电话,便按号码打过去。县纪委的同志告诉我,要我马上到县纪委去。到了县纪委后,纪委的同志给我抽血化验,并询问我是否喝了酒,什么时候喝的?我一一作了回答。大约六点钟,抽血化验的结果出来了,我的检测酒精含量为87MG/100MG。我在问话笔录上签字后,县纪委的同志就让我回家了。三、2007年7月2日,县作风办下发了“关于柏城镇驻桐漯村第一书记周良生工作日中餐饮酒的通报”,认定我违反省、市、县有关规定,中餐饮酒,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柏城镇和周良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减柏城镇2017年度作风建设考核分1分,扣发周良生2017年工作津贴400元。二、周良生2017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其2017年度评选评优资格,扣发其2017年度考核奖和绩效奖。三、对柏城镇党委书记曾华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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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县纪委上述处理不服,于7月3日书面向县纪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县委副书记谢浩在我的报告上签字:请尚峰书记安排人核查周良生6月28日上午是否请假,之后再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7月6日,县纪委同志到柏城镇找曾华书记核查情况。曾华书记明确说,我于6月28日上午,向他电话请假回家拿药,他批准了我的请假,并在问话笔录上签字认可。
县纪委调查核实后,却不愿纠错,认为我只是口头向曾华书记请假,虽曾书记批准同意,但不是书面请假,不符合相关请假规定,因此,维持原处理决定。
刘书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属于正当请假,与书面请假同等对待。我作为桐漯村第一书记,一年来,为瑶胞脱贫呕心沥血,各项工作成绩有目共睹,深得瑶胞拥护,得到了县委副书记谢浩的首肯。柏城镇党委已确定将桐漯村扶贫工作队,向县委、县政府上报为先进扶贫工作队。
我驻村因病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回家拿药,不知违反了党纪国法的哪条规定?国家又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口头请假不算请假,主要领导批准也不能算数?我们党组织什么时候对同志不仅毫无人文关怀,还如此冷酷无情,蛮横霸道,非要把一个对党忠心耿耿、对人民关怀倍至、对事业热忱肯干的老同志逼上绝路?难道我的所谓错误超过了宋忠勇(我亲戚)陪市扶贫检查组领导喝酒死亡之责吗?难道和平镇公款吃喝、请客送礼属于正常的公务接待吗?如县委仍维持县纪委对我的处理决定,我将以宁山县柏城镇桐漯村第一书记的身份向中央、省、市党组织申诉,到京城、沙市上访,相信会引起轰动,得到国家、省、市的高度重视,撤销对我的不当处理决定。
曾华反复核对,字斟句酌后,将申诉报告打印出来,交给了周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