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龙潭虎穴 355.人市(1 / 2)

彻元 妖精吃俺一棒 302 字 2022-03-07

原来,这是个‘人市’。

只见一个个瘦小的孩子,头上插着草标,身上穿着单薄的破衣,瑟瑟的蹲在那里,任人挑选。

这里面,大多都是女孩,有些有大人在旁,有些却是独自一人蹲在那里。

一个人,得有多无助,才会选择自卖啊。

人口买卖这一恶习,在华夏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

大宋与前朝相比,虽然也没法完全消灭人口买卖,但还是有了很大的进步。

最明显的就是,奴婢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拥有了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于婚姻权。

而之前的奴婢和牛马是没多大区别的,而且,大多数奴婢都是雇佣性质,法律上属于良人。

另外,大宋严禁略卖人口,并且刑罚严峻,略的意思就是‘设方略而取之’,包括强迫、抢夺、欺骗、诱拐等。

《宋刑统》规定,诸略人者、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

随着社会发展,还有敕令法条对此进行完善,并且持续的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以及解救被卖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林彻在安溪解救出来的那批小娘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只是许多并不愿意回乡,或者没法回乡的小娘子,安溪县衙都给她们重立户口,尊重她们的意愿,交给林彻安置。

略卖人口属于非法,但是大宋也允许合法的人口买卖。

这合法的人口一般来源于战俘、犯官家属、破产农民自卖。

这种买卖,要有‘牙人’作保,证明来历清白,并在官府立下契约。

当然,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不缺少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以身试法。

要完全杜绝人口买卖,任重而道远,即使林彻前世,也依然存在许多拐卖事件。

此时林彻眼前的人市便是属于自卖,算是合法的行为。

这些人被人买了去,如果是做子孙的话,得去衙门入户,相当于认养过继,成为家庭一员,在法律上能享有继承权。

若是做奴婢的话,也要去签订雇佣契约,而买主在日后多少都要支付工钱,至于付多少嘛,因人而异,完全看人品了。

做妻妾就要分两种了,正妻的话,法律上的地位和明媒正娶的没差,但实际上嘛,那就难说了,而妾,其实大宋的法律并不承认妾这一身份,而是签订雇佣契约的‘打工人’。

还有就是被买去做娼伎、优伶,这类应该算是最惨的了。

从这里卖的大多数都是女娃来看,正是大宋比较常见的,买回去之后,教与歌舞技艺,等长大后,以色娱人。

林彻就看到,现场有许多牙婆正在挑挑拣拣,寻找合适的‘货物’,或许,这就是扬州‘瘦马’的起源吧。

这时,正好有一桩交易进行,被卖的是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

牙婆满面笑容,似乎对‘货物’很满意,正拿着提前写好的格式文书填写,然后交给女孩的父母按下手印。

取回文书后,牙婆看了看,笑容更胜,数出几张交子,递给女孩父母,“呐,这是七贯钱,你们今日走运,遇上了老身,才能卖得高价。”

一个人,只卖了七贯,还说是高价,似乎很讽刺。

但是,这牙婆说得也不算错,要知道,有些时候,一个男娃都只能卖一百文,一百文啊,也就十几斤粮食而已,即使是同重量的猪,怕是卖得都比这多得多的钱。

女娃相对来说,比男娃要贵,特别是长相不错的这种。

可是这牙婆买回去后,稍微调教一下,转卖出去,最少也是一百贯打底,简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