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立(1 / 3)

而同样对少帅钦佩至极的原辽宁高等法院审判厅厅长、现在的东北司法委员会主任王瑞之,却从中得到了启发,他与曾为少帅秘书、新民司法委员会主任、现任人民党纪委书记的吴家象一道,在东北法学界的倡议下,开展了一场规模宏大、时间悠长、影响深远的大讨论党治和法治的关系。

人民党的影响越来越大,最后获得东北的政权基本无人怀疑,假以时日夺取全国政权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等到那一天,在张汉卿建党宗旨里“党|领导国家”的前提下,党权和法权哪个大?

清季以降,“欧风美雨驰而东”,包括宪政、三权分立等在内的理论与政体被引入中国,开始了一场宪政实验。与此相适应,一套以司法独|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展开。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赓续其事。北洋政|府时期的多部约法、宪法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立、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

但正史上从1920年代起,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北洋时期宣扬的“不党”司法逐步被“纳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司法开始“国民党化”。新中国成立后,延续这种制度设计,虽然法院、检察院系统|独|立办案的设置使中国慢慢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但各级政|府中设置的政法委书记的职务还是给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困扰。当代许多中国人也在提问党大还是法大?

张汉卿觉得有必要给国人一个解释,尽管他本人从穿越前到穿越后一直纠结不已。

他欣赏英美等国家的法治,他们由于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而中国由于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余毒,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绝,“官|二代”们对于法的蔑视是骨子里发出的,要不然怎么会有“我爸是李刚”的奇疤事件、愤怒了无数国人?

之所以后世的中国人会产生党权大于法权的感觉,是因为它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依法依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产生“权比法大”、“党比法大”的感受。

但如果往深里看,“党大还是法大”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比谁大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话语陷饼。如果说党比法大,那就是承认依法治国、法治都是假的;反之,那又好像党的领导出了问题!

这也是张汉卿一直在解决、现在在规范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事用法治规范党员,用党章领导法治,两者其实并不冲突。原则性的时候体现党的领导,具体的时候体现法治的精神。所谓具体,是做为个体的人民党员,无论职务有多大,只要犯了国法,不能仅用党纪来处理,国法同样要兼顾。一句话,党员犯了法,与非党员的处罚是一致的。

所以,张汉卿既肯定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也避免党权对法治的可能干扰,在新民行政管理实践时就坚决不设立管理公、检、法、司的政法委书记,而是由党的副书记“联系”四套班子就是一种设计。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体现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不一定就要硬安一个政法委书记来进行管理,可以换成一个机构或组织。这个机构或组织,张汉卿选择了议会。

由于议会是完全体现了党的意图,所以各级法院、检察院向各级议会负责就很好,也不会偏离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议会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的,那么具体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监督任务的法院、检察院可以不受政|府主体制约地实现对政|府雇员实现法制监督,这才是真监督。否则,管理同级法院、检察院的政法委书记犯了事,作为下级,怎么去实现